編輯同志:
三個月前,我丈夫所在的公司因訂單突然增多,且交貨時間急促,為了完成任務,要求全體員工連續(xù)半個月每天加班4小時。
在加班過程中,我丈夫因先天性腦血管畸形,不時會出現(xiàn)不適,曾要求不加班或減少時間,但公司擔心他人效仿而拒絕。一周后,我丈夫因過度疲勞,血壓升高,導致血管爆裂,腦內壓力過高而死亡。
由于公司沒有為我丈夫辦理工傷保險,無法從社會保險機構獲得工傷待遇,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公司一再推諉,理由是我丈夫死于先天性疾病,不構成工傷。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王艷賢
王艷賢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你有權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
首先,公司的行為違法。
一方面,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推脫,公司未能為之,無疑是錯誤的。
另一方面,《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單方強行要求員工連續(xù)半個月,每天加班4小時,明顯與之違反。
其次,你丈夫的情形構成工傷。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然發(fā)病死亡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fā)生急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也指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與之對應,可以發(fā)現(xiàn)雖然你丈夫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畸形疾病,甚至不時會出現(xiàn)不適,但不能否認其是由于加班加點、在工作崗位突然被誘發(fā)而死亡,即明顯當屬其列。
再次,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公司應對你丈夫因工傷死亡的損失“買單”。
顏東岳 法官
“加班誘發(fā)先天疾病致死 單位應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中國社保網收集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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