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由于生產具有季節(jié)性、突發(fā)性特點,所以,除少數管理人員外,大部分員工都實行日薪制,即按通知上班,每天結清當天工資。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此也有明確約定,且已經履行快兩年之久。
三個月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嬰。當我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生育醫(yī)療費用、發(fā)放生育津貼時,方知公司一直沒有為我辦理生育保險。面對我的索賠請求,公司卻一口拒絕,理由是我的工資按日結算,彼此之間沒有具體、固定的工作時間,明顯具有隨叫隨到的臨時性質,故其沒有為我辦理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
請問:公司的說法成立嗎?
讀者:陳雨露
陳雨露讀者:
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未為你辦理生育保險的行為違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也指出:“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奔匆婪槁毠まk理生育保險,是每一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币驗槟闩c公司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也已經對你實際用工近兩年之久,所以,你與公司之間不管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工資如何計算以及如何發(fā)放,都不能否定彼此之間實際存在的勞動關系,都不能否定你屬于公司的職工,其借口“具有隨叫隨到的臨時性質”,一直沒有為你辦理生育保險,明顯是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yè)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yè)應承擔賠償責任!鄙蛸N是對女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可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依據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醫(y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y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y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由于公司沒有為你辦理生育保險,且已導致你無法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述標準與項目,報銷生育醫(yī)療費用、領取生育津貼,客觀上使你遭受到損失,所以,公司必須對你進行賠償。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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