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邱立建與中山新地創(chuàng)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繳納首期款82663元,另計劃通過銀行商業(yè)貸款支付余款19萬元。但合同簽訂后,邱立建卻未支付剩下的19萬元,并因此被開發(fā)商新地公司告上了法庭。邱立建拒不支付余款的原因是因為開發(fā)商不愿意為其辦理的假社保出具擔保書。
昨日,記者從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雙方已簽署調解書,雙方合同解除。
庭審時新地公司認為原告違約,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邱立建協(xié)助該公司至交易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注銷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有邱立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邱立建則反訴稱,該公司銷售人員承諾通過社保局內部人士為他辦理社保證明,以申請按揭貸款,行為本身存在欺瞞。
一審法院判定:新地公司與邱立建簽訂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有雙方簽訂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首期款收款收據(jù)等為證。
該案一審后,邱立建上訴,日前雙方經(jīng)調解達成一致,最終,新地公司向邱立建返還購房款73663元;同時雙方約定糾紛就此了結,今后互不追究。
實習編輯: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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