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化名)今年5歲,跟著父母來到平陽,他們一家都是甘肅人,在溫州經營一家飯館。樂樂還有個哥哥,在上小學。樂樂媽媽說,因為吃飯習慣不同,每天中午都給兄弟倆送午飯,日子過得平淡,也很開心。
今年2月15日,樂樂的幼兒園開學了。當時樂樂做了一次入園體檢,身體健康。2月17日,幼兒園老師要求家長購買一款“學生幼兒綜合保障計劃保險”,即幼兒綜合險,保費54元,保險期限從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樂樂媽媽說,幼兒園老師常說樂樂特別調皮,也是買個安心。
不料,3月6日,樂樂在幼兒園出了意外。當天,老師發(fā)現樂樂有些不對勁,他面色發(fā)白、呼吸困難,緊急送醫(yī),搶救無效,孩子去世。出于家里習俗的原因,樂樂父母當晚就把樂樂送回了老家甘肅進行安葬。
保險公司遲遲不愿理賠
“當時跟做夢似的,接受不了。”樂樂媽媽說,把保險的事給忘了。事情發(fā)生兩三天后,還是一位老鄉(xiāng)提醒了他們,孩子入園時買了一份幼兒綜合險。樂樂爸爸馬上給幼兒園老師打電話,詢問是否有保險。老師的回復是,要等保單。
在老家呆了一個月,樂樂父母回到了溫州。過了幾天,他們去幼兒園拿退回來的學費。這時,幼兒園老師告訴樂樂父母,根據之前投保的幼兒綜合險,他們可以拿到最高額4萬元的保險金。樂樂媽媽說,她看不懂字,既然保險公司說有投保,他們也按保險公司的程序辦,想盡快拿到保險金。
在樂樂父母的眼里,保險理賠本應簡單順利,可接下來發(fā)生的事讓他們又氣又惱。
樂樂爸爸說,保險公司要求他們上交孩子信息、醫(yī)院死亡證明等材料。之后,保險公司給了樂樂爸爸一張存折和紙條,紙條上寫著銀行賬戶和密碼。“保險公司讓我們等著,錢會打進來的。”
可過了四五天,保險公司打電話告訴樂樂父母,樂樂沒有醫(yī)療保險,所以不能拿保險金。“樂樂是有醫(yī)療保險的,但是老家那邊把樂樂的名字寫錯了,我們可以打證明的。”樂樂爸爸解釋說。然后保險公司讓他們繼續(xù)等待。
保期6個月免責期占一半
20多天過去了,保險公司沒有打來一個電話。樂樂爸爸決定上門找保險公司。讓他沒想到的是,這回保險公司說,因為保單后面寫明,自投保之日起90天內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期,樂樂父母不能獲得保險金。也就是說,投保的孩子在幼兒園開學初的3至5月這90天內,有任何病痛引起的保險責任,對于保險公司都是免責的。這讓樂樂爸爸無法接受,保單上的保險期限是從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免責期限占了保險期限一半,那保單上寫保險期限六個月有必要嗎?并且,他們簽字時也不清楚背后有這條款。于是,樂樂父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險公司承認,只和幼兒園的老師提過相關條款,并未直接與樂樂父母接觸。而保險單上的免責條款在保險單背面,并無加粗或特別列明,字也非常小。
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并未就有關免責條款向樂樂父母作出明確解釋,經調解,保險公司支付樂樂父母3萬元保險金。
-律師說法
本報讀者律師顧問團成員、浙江平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柯展認為:本次保險合同糾紛的焦點在于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是否發(fā)生效力。對此,我國《保險法》第17條明確規(guī)定,免責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在訂立合同時就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案中,保險公司非但沒有對免責部分內容予以提示,而且投保時也沒有與孩子父母直接接觸,因此,本次保險合同生效,但其中的免責條款不能成立,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履行保險賠付義務。
同時我們注意到,該保險險種規(guī)定為180天保險期,卻約定了90天免責期,免責期占到了保險期限的一半時間,這樣的免責時間設定是否妥當,或者說這樣的免責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耐人尋味。
“5歲男童幼兒園意外去世 保險公司不愿理賠”由中國社保網收集整理編輯。
本文地址:http://www.nzphb.net/anli/60335.html
為了社保知識的普及、信息的傳播,中國社保網歡迎您轉載分享。但請注明文章出處并保留完整鏈接。否則我們將保留追究其版權責任的權利!
人人社部的一項調查顯示,去年累計有3800萬人中斷了繳社保,意味著有23%的工作者中斷繳費,該數據占城鎮(zhèn)職工參保的一成還多。表面看,棄保純屬個人行為,但影響的卻是整個社...[查看全文]
打電話、發(fā)短信、看新聞、上微薄,手機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網絡也成為水電氣之后又一種重要的生活資源。但我們誰沒有收到過騷擾電話或是詐騙短信?...[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