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凱肇事后駕車逃逸,在理賠過程中遭遇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能否都用來賠償車禍中受傷者的損失?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被告:肇事逃逸申請理賠
2013年6月21日,張某凱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中山市東升鎮(zhèn)G105線某處時,與范某林駕駛的行經(jīng)此處掉頭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范某林受傷、車輛損壞的后果。張某凱肇事后駕車逃逸,公安交警部門于2013年6月24日偵破。
同年7月22日,中山市交警支隊東升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凱承擔主要責任,范某林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期間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豐長物流公司,該公司為肇事車輛向大眾保險安徽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以及限額為500000元的機動車第三者險、不計免賠險。
后范某林訴至法院,請求張某凱、大眾保險安徽公司、豐長物流公司賠償其包括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在內(nèi)的43133.2元。
大眾保險安徽公司認為張某凱肇事逃逸是違法行為,且該公司已向投保人提示該免責事項,因此大眾保險安徽公司主張僅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但是商業(yè)險免責。
肇事者張某凱則認為機動車第三者險中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責的條款應屬無效條款,該免責條款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交警部門根據(jù)肇事逃逸行為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成為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保險公司對其免責條款未履行告知義務,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法院:交強險范圍內(nèi)可獲賠
關于機動車第三者險中交通肇事逃逸免責的條款是否屬無效條款的問題,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指出:商業(yè)第三者險與交強險是有區(qū)別的,其設立目的是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而非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肇事后逃逸免賠的條款不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交通肇事逃逸屬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本案中大眾保險安徽公司已在保單中關于逃逸免責的條款用加粗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不能以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主張該條款不生效。
因此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大眾保險安徽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的70%,由張某凱負責賠償,豐長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計算,應由大眾保險安徽公司支付賠償款19566元;由張某凱、豐長物流公司連帶支付賠償款232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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