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為某公司職工。5月19日18時下班后,他與幾位同事一起在單位附近的快餐店吃晚飯。19時,他們吃完飯一起回家途中又相約去了某歌廳唱歌。23時30分,劉某在從歌廳回其居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無責任。后劉某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為由,向當?shù)厝松绮块T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審核后,認定劉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16]29號)第6條規(guī)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劉某及同事去歌廳的目的就是相聚唱歌,屬私人聚會。劉某19時開始回家,23時30分發(fā)生交通事故,已明顯超出合理下班時間;歌廳至其居所的路線也不屬于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劉某下班回家的目的已經(jīng)改變?yōu)槿ジ鑿d與同事聚會唱歌。綜上,劉某所受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朱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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