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14時,蘇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上班途中,與一機動車相撞受傷。經(jīng)調查,蘇某屬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也無牌照,并且當天中午,蘇某吃飯時飲酒。之后,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2月,蘇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認為,蘇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最后,人社部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認定蘇某的受傷為工傷。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82號)中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后,認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法律依據(jù)是《工傷保險條例》,主要看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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