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員工自己申請不繳納社保,造成的后果誰來承擔?日前,合肥市蜀山區(qū)勞動仲裁委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市民程某于2010年4月27日在某單位入職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并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每年3月31日簽訂一份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程某向單位申請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單位每月發(fā)放社保補貼,單位同意其請求。
離職后,程某考慮到退休后的生活問題,要求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單位以程某個人主動放棄社保為由不愿為其補繳,雙方調解不成,程某訴至該區(qū)勞動仲裁委。
據合肥市人社局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公司不為程某購買社會保險而是支付程某社保補貼費的行為是違法的,故責令該單位依法為程某補繳其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但程某需返還單位已支付給他的社保補貼費用。(市場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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