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職工非工傷的情況下,企業(yè)負責人仍采用偽造工傷事故證明等手段,幫助職工騙取工傷保險。這種騙取國有資產的行為輕則要接受行政處罰,重則要判刑入獄。近日,關于騙取工傷保險的案例被編訂成法治宣傳資料,在江蘇省宜興市各大中小企業(yè)傳播。這是宜興市社保部門在聽取檢察機關建議后,加強法治宣傳的舉措之一。
2014年10月,宜興市某私營企業(yè)職工潘某和企業(yè)負責人因涉嫌詐騙罪,被移送至宜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12年6月,潘某在駕駛摩托車途中,為避讓行人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為報銷部分醫(yī)療費用,潘某向公司負責人提出,希望單位能幫自己偽造成工傷處理。隨后,公司負責人協(xié)助潘某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到工傷保險待遇,報銷醫(yī)療費用3.7萬余元。
2014年7月,潘某被鑒定為傷殘十級后,欲申請勞動仲裁再度獲取傷殘賠償28萬元。結果,勞動仲裁不僅認定此工傷待遇,還裁定企業(yè)在與潘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須向潘某一次性賠付8萬余元。雙方在是否賠付這8萬余元上產生了矛盾,公司負責人怒而報警,至案發(fā)。
根據宜興市檢察院制定的關于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規(guī)定,該院公訴科承辦人立即將此案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可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監(jiān)督的情形,向該院民行科進行了線索移送。該院民行科立即聯(lián)合公訴科,一起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釋法說理、曉以利害,如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賠,則擬著手提起訴訟將國有財產追回。最終,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及時退賠了3.7萬余元醫(yī)療保險金。
為深入挖掘此案發(fā)生的根源和存在的誘因,該院還走訪了社保部門和相關企業(yè),調查發(fā)現(xiàn):有的參保單位為減輕賠付負擔,存在與社保職工聯(lián)合騙保的現(xiàn)象。為此,該院立即向當地社保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強化社保部門工傷認定工作事前事后的監(jiān)督,并提出了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必須堅持實地調查勘驗、結合病歷核實傷者治療情況、復查先前類似工傷申請案例等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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