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廠院內(nèi)倒車時不慎撞倒車后的女兒,女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市民朱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1萬余元。不過,保險公司卻以朱先生不具賠償請求權(quán)等拒絕進行理賠。日前,該案經(jīng)區(qū)、市二級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保險公司依法賠償朱先生61萬余元。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朱先生(化姓)駕駛行駛證為其母親名字的小轎車在自家廠院內(nèi)倒車過程中,碰到了在院內(nèi)行走的剛2周歲的女兒,女兒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朱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朱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溧水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1萬元。其妻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朱先生不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請求權(quán)。因朱先生作為車輛的駕駛?cè),即使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并非保險單約定的被保險人,所以無保險賠償請求權(quán)。另外,第三者責任險是代償責任,要求被保險人對于受害人有法定的賠償義務(wù),而案件中受害人與朱先生系親子關(guān)系,即朱先生既是賠償權(quán)利主體也是賠償義務(wù)主體,所以不能賠償。
法院認為,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朱先生系合法駕駛?cè)耍隈{車時受保險合同的制約,享有保險合同權(quán)利、承擔保險合同義務(wù),即朱先生在駕駛保險車輛時起就取代投保人(保險合同指定的被保險人)成為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朱先生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可以作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
另外,朱先生駕駛保險車輛在倒車過程中因疏忽大意致其女兒受傷并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女兒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范疇,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朱先生夫婦賠償保險金61萬元。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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