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及時辦理年檢,發(fā)生車禍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絕。為此,車主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7.5萬余元。近日,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不予支持訴請。
2012年10月18日,魏某就其名下的一輛機動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險,保險期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保險單約定,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3年2月7日,魏某駕車撞上了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其對事故負全責。經保險公司定損,車輛修理價格為7.2萬余元,后魏某實際支付各類費用共計7.5萬余元。
法院查明,事故發(fā)生時,魏某的行駛證上載明年檢有效期至2012年12月。魏某認為,車輛曾于2011年5月通過年檢;根據(jù)每2年檢驗一次的規(guī)定,下次年檢的最晚時間應是2013年5月,故涉案車輛不屬于未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情形。保險公司方面則認為,車輛于2011年5月進行過年檢并不能證明年檢的有效期,車輛檢驗有效期應以行駛證上的記載為據(jù)。
法院認為,魏某的車雖于2011年5月25日進行過安全技術檢驗,但該次檢驗覆蓋的時間段并不始于2011年5月25日,而應追溯至上次檢驗有效期屆滿之日,即從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魏某認為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13年5月25日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也與車輛行駛證上的記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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