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他人摩托車與小客車相撞被拋出車外致死,摩托車所投保公司是否應承擔交強險責任?昨日,記者從市五中院獲悉,綦江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類似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損失而予以賠償的保險,而死者系摩托車發(fā)生事故時間點的本車人員,故摩托車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責任。
劉某某駕摩托車沿塔山路由萬盛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駛,至距高速路口方向200米處往行駛方向的左邊變道過程中,與同方向行駛的由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相刮撞,造成摩托車后座的李某某被拋出車外嚴重受傷,兩車因此受損,李某某死亡。交警認定劉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摩托車與客車雙方司機都分別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并在保險期限內。
李某某的家屬將劉某某、楊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兩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劉某某、楊某某按比例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確認,楊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劉某某、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時李某某系摩托車本車人員,故劉某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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