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女士出借購車指標給朋友趙先生買了一輛小客車,后趙先生駕車與呂先生的車輛相撞,認定對方全責。但呂先生小轎車所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趙先生未在其指定場所修車,且修車費過高為由拒絕賠付。記者昨日獲悉,蔣女士訴保險公司獲法院支持,一審獲賠39200元。
蔣女士訴稱,今年1月10日,呂先生駕駛一輛小轎車與趙先生駕駛的小客車相撞,事故認定呂先生全責,雙方約定自行修車。后來,趙維修車輛共花了39200元,但呂先生及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
蔣女士稱,因該輛小客車登記在其名下,故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呂先生賠付維修費39200元,要求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付責任。
庭上,呂先生辯稱,其對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因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應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擔。
保險公司則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公司對蔣女士名下的車輛定損額度為17455元,但該車輛卻未在其指定的4S店維修,而是自行找人維修花了39200元,故保險公司只同意在定損額度內賠償。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賠償全部修理費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各項證據(jù),保險公司所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無修理方、車輛所有方及保險公司簽字蓋章,亦沒有勘查定損人員簽字,而對蔣女士名下車輛進行維修的單位具備二類車輛維修資質。
另外,該小客車現(xiàn)登記在蔣女士名下,趙先生和蔣女士是朋友,趙先生是借用了蔣女士的購車指標購買了這輛小客車,且趙先生就該次事故同意放棄索賠權利,由蔣女士主張權利,故最終朝陽法院支持了蔣女士的訴求,判處保險公司賠償蔣女士修理費39200元。而該案的390元受理費則由呂先生負擔。
>>律師提醒
指標轉讓雙方存法律風險
此案中,轉讓指標的蔣女士訴求獲法院支持,不代表轉讓指標的行為獲認可、無風險。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航遠表示,根據(jù)相關法律政策,購車指標不允許轉讓、買賣或出租。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多種將購車指標私下轉讓、買賣、租用、掛靠等情況,也流傳著很多種辦法用來規(guī)避購車搖號的限制,這些做法雖可解一時之急,但無法律依據(jù),給購車指標轉讓雙方帶來了很多法律風險和訴訟糾紛。
蔣女士讓趙先生用自己的指標買車,雖不被政策允許,但目前在政策上也沒有懲罰性措施,蔣女士算是打了個擦邊球。但假若此事故是趙先生的責任,若趙先生不愿賠償,蔣女士則將面臨被起訴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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