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購買保險后意外身亡,保險公司以其所購買的保險卡沒有激活為由拒絕賠償。對此案件,9月15日,開封中院二審依法維持杞縣法院一審判決,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共計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縣某鄉(xiāng)村民劉某偉在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趙某平的引薦下,購買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險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繳納了相應保費。
半個月后,劉某偉在鄉(xiāng)間公路意外摔倒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其兩個女兒劉某月、劉某燕拿著保單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對“生命福星保險卡”不予理賠,稱該保險卡未被激活,保險合同未生效。辯解理由為該生命福星保險卡外包裝袋上顯示,“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投保人親自登錄本公司網(wǎng)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險金(含身故及殘疾)的金額為50000元。
多次協(xié)調無果后,劉某月、劉某燕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和趙某平共同賠償二原告保險金50000元。
杞縣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依照我國《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在保險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月、劉某燕共計50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開封中院二審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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