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一字之差,結果可能迥然,比如海曙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保險合同糾紛。
秦先生2012年2月曾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30份紅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基本保險金額3.2萬余元。交了2期保費后,去年11月4日,秦先生在上班路上意外死亡,具體死因不明。
次日,秦先生的家人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后向保險公司理賠。1個多月后,秦先生的家人拿到了理賠款6萬余元及紅利。但秦先生家人認為,理賠款應該不止這么些。
死因不同,賠償有別
因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則雙方合同終止,保險公司應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2×基本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期數(shù)。按此計算,賠款應該為12萬余元。
可保險公司認為,合同中還約定,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而秦先生的情況不屬于意外傷害死亡,只能套用非意外傷害死亡的其他原因,即“如保險人猝死,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殺身故,或在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后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的”,在保險金給付上均視同為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的身故,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期數(shù)。照此計算,賠款則為6萬余元。
秦先生家人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2萬余元。
放棄尸檢,死因成謎
其實,要明確死因,做個尸檢或許就可以?汕叵壬募胰水敃r放棄了尸檢,以致死因不明。
他們認為,保險公司本該及時提醒他們,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系格式合同,沒有盡到說明義務,被保險人根本分不清意外傷害身故與意外身故的區(qū)別。
保險公司則表示,根據合同約定及保險行業(yè)的常規(guī),只有雙方對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產生爭議時,才能提出尸檢,否則,考慮到死者家屬的情緒,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單方提出尸檢要求。至于合同相應條款,他們已經對其加粗加黑,并盡到了告知義務。
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屬于意外傷害導致,而當時公安和醫(yī)療機構均告知過“要明確死亡原因必須進行尸檢”,可他們主動放棄尸檢,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及保險條款,有秦先生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的簽名,且保險條例在說明意外身故保險金時對“意外傷害”以黑體加粗的形式標注,并對意外傷害、猝死等條款進行了詳細說明。因此,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說明義務,被保險人已知曉保險條款。
最終,秦先生的家人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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