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3個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參加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上課、吃、住都是在培訓機構指定的賓館進行。豈料培訓期間,我丈夫卻在晚上不幸猝死在房間內(nèi)。公司沒有為我丈夫辦理工傷保險,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卻被公司一再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因工外出期間”,只有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不包括猝死,即突發(fā)疾病死亡,更何況我丈夫并非死于培訓期間或教室,故不應認定為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蔣曉媛蔣曉媛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你丈夫的情形當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該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即判斷你丈夫究竟是否構成工傷,取決于其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是否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如果肯定,無疑當屬工傷;反之,則不構成工傷。而從本案情形來看,應當是肯定的:一方面,你丈夫是在受公司指派外出培訓期間猝死,即其死亡于因工外出期間。另一方面,基于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具有特殊性,決定了對員工相關時間和空間的確定,不能局限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培訓過程中及其場所,而是應當包括期間從事與職責有關活動的時間和空間。也就是說,鑒于你丈夫在培訓機構安排的賓館休息,不僅屬于“工作時間”的延伸,也是因工外出的組成部分,屬于在工作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決定了同樣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猝死。所以,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正因為公司未為你丈夫辦理工傷保險,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其必須為所導致的后果埋單。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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