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系某公司職工,6月12日早晨駕駛二輪摩托車上班途中與一輛小型貨車相撞受傷。因小型貨車逃離現(xiàn)場,交警部門作出了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事后,該公司為施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無法認定,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的情形為由,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傷害職工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施某即屬于第14條第6項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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