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陳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10月,陳某從居住地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經(jīng)橋面時,恰遇橋下兩艘貨船發(fā)生碰撞造成橋梁垮塌,陳某從橋面落水導(dǎo)致腰椎骨折。
事后,陳某向當(dāng)?shù)?a href='http://www.nzphb.net/' target='_blank'>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dāng)?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陳某不服,向當(dāng)?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法院一審、二審經(jīng)審理后均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工傷。”
在本款規(guī)定中,“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和“交通事故”作為兩種并列情形,說明了《工傷保險條例》未將“交通事故”擴大到“鐵路、軌道和水上交通事故”。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
本案中,陳某在橋上行走遇到意外事故,其受到的事故傷害,既不屬于交通事故,亦不屬于客運輪渡事故。
綜上所述,當(dāng)?shù)厣鐣kU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dāng)事人可以依法向當(dāng)?shù)厝嗣穹ㄔ荷暾埫袷沦r償。
(采編人:趙朝林 朱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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